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机关为企业服务活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少数执法机关涉企检查频率过高、处罚数额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构建和谐执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决定在本市各行政机关试行以下八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制度》
对行政负责人或责任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导致损害企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采取不作为劝诫和发黄牌警告等形式进行问责追究,以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
二、《涉企检(稽)查备案制度》
除涉及企业被举报、发生突发性事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的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应按月度将检查的计划提前报市优化办登记备案,并提前将能够予以公开的检查项目、依据、内容、时间、人员等通知被检查对象。严禁同一部门不同科室在同一时段对相同检查内容重复检查。防止对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三、《服务目标违诺追究制度》
全市各行政机关都要围绕经济发展中心,结合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具体的服务目标和实现措施,并通过媒体作出公开承诺,对违反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同时纳入该机关平时作风考核。
四、《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制度》
对市政府列入重点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由与该项目有关的行政部门确定专门负责人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跟踪服务的效率、效能及廉政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重点企业的快速发展。
五、《首次轻微违规免处制度》
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首次轻微违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纠正的,除进行教育、责令整改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免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六、《“企业服务绿卡”制度》
对全市具备规定条件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及负责人,发放“三制”保护企业铜牌和“贵宾卡”,持卡企业在项目审批、收费、检查等方面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持卡人在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交通收费等方面享受优待,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护和服务的职能,积极为落户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重大处罚事项报告制度》
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对企业作出查封冻结帐户、封存扣押大宗物资以及万元以上大额罚款时,要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市优化办备案。
八、《部门涉企收费办班培训备案审查制度》
严格控制各类涉企收费培训班,规范办班行为,控减收费标准,强化办班效果。各类涉企收费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应持主管部门办理批复、物价部门收费批复向市优化办备案。凡未办理批复、备案手续的均视为违规予以查处。
对违反上述制度以及服务承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照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附: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大丰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3月21日
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
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2003年2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严肃党纪政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