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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丰市委办公室 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劝诫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06-3-9 9:51:07  作者:廉政室 来源:本站原创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决定试行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劝诫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规及公务员法为依据,通过建立“不作为”劝诫制度,进一步前移监督关口,努力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最大限度地通过自律和他律、教育和监督、劝诫和警示相结合的方法,促使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推动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和软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二、实施范围

全市科级及其以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三、劝诫内容

主要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进行劝诫。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予以劝诫:

1、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单位反映较差的;

2、上级布置的任务或单位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按时完成或顶着不做,造成一定影响的;

3、工作不在状态,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被群众举报查实或被有关部门督查发现的;

4、有吃、拿、卡、要问题被发现,且情节轻微的;

5、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群众集体访或市以上越级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发现所属人员有明显问题不教育、不制止、不查处的;

7、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脱岗,教育不改的;

8、工作时间干私活、玩游戏、打牌被查实的;

9、年度岗位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或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10、其他“不作为”行为被查实的。

四、形式和程序

劝诫以书面形式进行。

股级以上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实施,其中,股级干部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科级干部由市纪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一般工作人员由各镇纪委、监察室或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实施,并报市纪委备案;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实施,实施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沟通。

五、有关要求

1、加强宣传。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劝诫工作,大力宣传劝诫工作的目的和作用,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不作为”劝诫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自觉接受劝诫,诚心纠正问题。同时,要加强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宣传教育,教育和引导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转变作风,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勤政为民。

2、规范运作。一是要畅通渠道发现问题。通过民主测评、岗位考核、座谈走访、明查暗访、群众举报、重点工作跟踪督查、失职渎职问题调查剖析、重要信访问题追查等途径,及时发现和追踪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问题。二是要规范运作及时劝诫。各纪检监察组织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不作为”问题时,要及时规范地进行劝诫。实施中,既要坚持规范、动真的原则,大胆运用,又要坚持慎重、务实的原则,防止滥用。劝诫书必须按程序经过审批才能发出,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要反省问题主动整改。受到劝诫的人员,要自觉接受劝诫,深刻反省问题,主动改正不足,并在受到劝诫书的十天内,将整改计划报市纪委。

3、严肃纪律。要把劝诫制度与日常考核、评先评优、干部使用相结合,增强劝诫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受到劝诫的人员受触动、有压力、速整改。市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劝诫工作台帐,及时向市委报告或向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落实相应的劝诫措施。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一次劝诫的,当年岗位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合格)以上格次且当年不得推荐提拔使用;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劝诫的,当年岗位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且暂停职务整改三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复职,不合格就地免职,没有职务的相应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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