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严肃行政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惩戒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服务行业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与责任人。
第三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公开透明,坚持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发展环境主要是指大丰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各单位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投诉查实的,取消其年度市委、市政府“三个文明建设”表彰和向盐城市以上推荐表彰资格,取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选先进、晋职晋级、提拔重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1、对违规实施行政处罚、检查、收费、摊派,制止不力,处理不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2、主管部门对欺行霸市、强装强卸、敲诈勒索、强买强卖、聚众闹事等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破坏公平竞争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3、在职责范围内,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生产经营和生活困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危害的;
4、由于部门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随意设卡、服务质量差导致投资者投资项目无法实施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5、对经营者、投资者的依法投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积极办理,对错误行为袒护,不认真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下达罚款指标的;
7、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只罚不纠,罚款放行了事的;
8、对投诉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9、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
第七条 对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行政“一把手”必须引咎辞职。
第八条 “一票否决”的认定办法:
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台帐,负责收集属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票否决”的相关资料,年底汇总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大丰市委员会
大丰市人民政府
2008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