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车辆使用安全,促进增收节支,树立公安良好形象,近日市公安局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又制定出台了十项车辆管理使用补充规定。一是出车签派制度。凡使用警用车辆都必须填写《派车单》,按照批准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二是返回报告制度。用车民警对所用车辆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要监督和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五条禁令”。返程后,用车民警应及时向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人报告用车情况。三是车辆保养制度。各单位驾驶员每周要严格按照车辆使用保养维修规范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四是集中停放制度。八小时外和节假日车辆实行集中停放。非执行公务不得将警车和公安专段号车辆停放在酒店、休闲娱乐场所门前或在居民区过夜。五是严格督查制度。后勤管理科、监察室、警务督察队每月要对各单位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责令整改,并视情追究驾驶员和车辆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六是违章诫勉制度。驾驶警用车辆要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带头遵章守法。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违法违章记录的车辆,后勤管理科、警务督察队要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诫勉谈话。一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违章记录和在外地有违法记录的车辆,车辆驾驶人员是民警的加扣一个月特岗津贴,是辅警的予以清退。七是私车报备制度。民警私家车应及时向警务督察队进行报备,购置更换车辆的,要在一个月内将购车发票、合格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报送警务督察队备案,每年报一次年检保险情况。车辆报废、变卖的也应及时报备。八是定期考核制度。后勤管理科及各单位每月从驾驶人员工资中提取100元作为对驾驶人员的考核基金,主要对值班出勤、车辆保养、遵章守法、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逐月发放。九是节约奖罚制度。各单位应对车辆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维修标准和油耗,每月进行考核,对车辆驾驶人员节约的正常维修费和油耗50%予以奖励驾驶人员;超过核定额度的,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超出部分的25%。十是举报奖励制度。市局对举报违反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的予以奖励。对举报车辆违法违章行为和违法违规使用车辆的,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人民币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