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表示日期。如“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应改为“1999年8月28日”。 ⑶表示编号。如“通纪字第十二号”,应改为“通纪字第12号”。 ⑷表示百分数。如“百分之三十”,应改为“30%”。 2、必须用汉字数字表示的范围。 ⑴名称中的数词,除了人名、地名、书名、机关名称等专用名词中的数词不能改动以外,普通名词中的数词也不要改。 ⑵词汇和成语中的数词。 ⑶分数。如“四分之三”;不要改成“4分之3” ⑷概数。如“三四个”,不能改用“34个”。 3、引用法规中的章、节、条、款、项、目的时候,按照原法规中所用的数字,原来用汉字的,就用汉字;原来用阿拉伯数码的,就用阿拉伯数码。 4、个位数字,往往语言化成分很大,和多位数字在一篇文章或一段文章中一起出现,为了一致和容易比较,应改用阿拉伯数码。 ㈡含义明确。表示增加意思时,包括原数在内的,应在“提高”、“增加”、“上升”、“增长”、“扩大”等词之后带有“到、至、为”等字;不包括原数的,应在“提高”、“增加”、“上升”、“增长”、“扩大”等词之后带“了”字。 ㈢词语准确。如“不是”、“不满”、“不到”、“小于”、“少于”和“大于”、“多于”、“超过”等,是与数字密切相关的,使用时应和数字的合意相符合。 ㈣概括性数字应与各部分数字相符。纪检监察公文中总的数字,应与所概括的各部分数字相符合,总数应是各部分数字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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