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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 明晰界定“权钱交易”

发表时间:2007-7-17 17:46:43  作者:陈有西 来源:学习时报

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来进行判断。

    第五类是“官员用权、亲友收钱”的受贿问题。官员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人安排工作,使他们不用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官员自己不直接收钱,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如成克杰受贿的很多钱行贿人是直接给他的情人的。中纪委这次还对“特定关系人”也规定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共同占有受贿财产的,也以共同违纪论处。这有点类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即不是党员干部和权力拥有者也可以一并查处。

    第六类是约定先办事、后拿钱的离职干部“余权型”受贿问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这一规定的精神,最高检察院的以前解释已经明确,是一致的。

    第七类是“借用”房产、汽车等掩盖受贿问题。中纪委规定:官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至于收受和借用的区分。中纪委也作了特别的鉴别标准: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还要看:(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还有一个办案中经常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受贿上交的时间界限问题。中纪委新规中说: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但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这里,“及时”成了一个关键性的情节。“触动”上交和“未触动”上交成了一个界线。但“及时”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几天算“及时”?办案中发现官员收礼由于太忙或者不知情无法很快退回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主动退交”还是“触动后退交”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可以看出,上述的八个方面,其实是当前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法院审判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区别点。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作了非常明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预见,这些标准也将成为刑事法中法官裁量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仔细地研究这些行为界限,坚持洁身自好,坚持拒腐防变、为政清廉,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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