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系统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规定及时办理、认真解答;对不属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动引领或做好记录;对不属本局、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耐心解释,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对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全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30日内办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15日内办结,填写建设项目登记表的7日内办结;对非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根据业主意愿派员到省、市全过程协助办理。
3、申领《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在如实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后,随到随办;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提供完备资料后,3日内办结。
4、污染举报与投诉热线“12369”24小时畅通,一般信访5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当事人。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在4小时内做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报告。
5、向社会公开排污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依法及时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所征规费全额解缴市财政。
6、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实行定点就餐制,禁止饮酒,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干预服务对象经营活动,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的任何产品,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业务秘密。
7、加强监督管理。成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承诺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根据企业和群众投诉,经调查核实,确有不履行承诺内容和违反工作纪律的,将严格追查当事人责任,并在1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承诺,实行一次申告查实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国标工资。因违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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