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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服务目标承诺

发表时间:2006-3-29 11:32:46  作者: 来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强化服务。对新办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过程服务;对重大项目安全生产事项主动跟踪服务;对意向投资者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企业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协调服务;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现场服务。

2、精心指导。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指导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领批准证书和定点证书;指导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指导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其他各类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发展。

3、首查不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安全监察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实行跟踪督查,一律不予处罚: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之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如违反上述承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待岗、离岗处理,违反工作纪律的,一律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监督电话:0515-3928226  392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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