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次受贿,竟有33次发生在春节前后。近日,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原党委书记葛汉华,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葛汉华在1996年11月至2007年8月担任通州市姜灶镇党委书记期间,在出售改制企业、土地征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2.48万元。
法院判决书认定,葛汉华在10多年间共37次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中33次发生在春节前后;15次通过其妻许某收受他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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