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多次参与政府性的招投标市场监督过程中发现,当前,在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中普遍存在着监管约束不力的问题,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控制信息发布时间。《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投标单位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二是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单位中标,有的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有的采取提高投标资格条件,排斥其他投标人;有的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吓退不知情的单位。
三是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很难分辨真假,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暗中串通泄露标底。标底的制定是确定中标单位的关键因素,因此标底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备标底编制能力的单位不多,加之监管不到位,标底泄露现象难以杜绝。。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作为监督部门的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对症下药,逐一破解,着力从源头治理入手,建立并完善招投标全程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中心与财政、建管部门的责任,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监察部门实施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予以通报。
二是加强招投标中心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加强政府采购中心和建设工程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并对评委进行培训。改进评标定标方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程序,使政府采购中心和建设工程中心招投标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净化招投标市场。建立信用档案,完善廉政准入制度。将有假借资质、违规挂靠、违规转包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其进入市场时受到限制;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降级或清出。
四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加大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力度,对投标单位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报名登记、统一评委抽取、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接受监督”,做到定位于“一次公开的机会,一场公平的竞争,一个公正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