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曲线贿赂”需新对策
针对“曲线贿赂”犯罪中的种种行为表现,我们建议,司法机关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建议,司法机关要针对新形势下暴露出来的新型职务犯罪,认真研究,寻找规律,找准突破口,坚决遏制“曲线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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