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制度的保障性作用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突出了制度建设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保障性作用。教育的功能是劝导、教化和晓以利害,着眼于人内心的自省和良心发现;而监督也要通过制度形成可操作性的机制来实施。相比来说,最能起作用的还是比人心更客观、比监督更可靠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制度的合理设计、不断完善、普遍遵守及严格执行在反腐倡廉工作中举足轻重。
首先,要从思想上自觉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化依靠制度反腐的意识。“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依靠制度反腐是理性且符合法治精神的反腐思维,因为制度本身具有非同凡响的品格:缜密的规范属性、可预测的稳定特色、尊崇的权威地位、刚性的约束效力、普遍的适用范围、理智的迁怒功能、深邃的人性因素。经验证明,有无制度、不同的制度会塑造不同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模式。不通过制度建设编织天罗地网,反腐败最终会陷入人治的窠臼。
其次,要在填补制度漏洞、健全制度体系、甄别制度优劣、党纪国策法制化等方面下工夫。我国当前还缺乏或没有很好地执行一些在其他很多国家行之有效且相互配套的反腐机制,如金融实名制度、广义的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媒体舆论监督制度等。在制度建构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全面清理现有制度。由于制度本身是“人性恶”的产物,因此要本着防范“小人”、以挑剔的眼光、从针对人性弱点的思维出发,对形形色色的各种所谓制度进行认真筛选,坚决果断地淘汰一些不合时宜的东西。制度的有无、制度的优劣对反腐倡廉事业太重要了,没有人生来就是贪官,他们本身可能也是制度缺失或不良制度的牺牲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此外,要将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党纪国策及时转化为法律制度,从而取得君临天下、一体遵循的效果。如2007年5月30日中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的“八项禁令”,被“两高”于200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吸收,确立了十种新型受贿行为及其定性处理措施,就是这方面成功的例子。
最后,要使贪官落网给制度创新提供镜鉴。诸多立竿见影的反腐制度源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是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借重古今中外反腐制度时,我们还应当不断总结自己的经验,反思自己的做法。不能总是在贪官落马后满足于显示惩治的决心,或寄希望于通过惩治以震慑、通过典型个案的警示教育以劝谕其他人,还要反问一下:我们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反腐机制,众多贪官的落马是否推进了各方面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就是说,我们也要从贪官们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中寻找制度创新和体制、机制变革的契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