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距今4000多年前,我国父系氏族社会中就有了民主监督制度,在选任负责监督的人员时,要求他们既要勤奋,还要诚实可靠说真话,更要敢于与谗言做斗争。夏商周时代,监察官重要任务是到民间采诗,听取民声,反映民意,选拔采诗官标准就是心忠、人勤、话真、敢言,要求把民众的声音不加修饰地反馈到执政者耳朵里。
春秋战国时期,当时各诸侯国政府中一般都设有专门执行反腐任务的监察机构和官属。齐国设“五官制度”:大田、大行、大谏、大司马、大理,其中大谏和大行属于监察官。在选拔这两类官员时,管仲奏请桓公时说:“早入晚出,犯君颜色,进谏必忠,不避死亡,不重富贵。”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了全国,在《秦律》中明确了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为吏之首,要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做到五善有赏,违犯五善则罚,作为考核官员的一条严格的标准条件,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顶礼膜拜的吏治范本。
刘邦夺取天下建立汉朝后,把监察官队伍建设放在极为重要的地位,把他们看成拱卫皇室、维护统一的重要保证。不仅在职位上列三公九卿,而且责权上强化威重,要求监察官员突出一个“忠”字、展现一个“敢”字、显示一个“勇”字、彰显一个“气”字、夯实一个“廉”字,这样的监察官员居高而不骄奢淫逸,行事则恪守职责,日常廉洁自律,对不法行为人不管官居何位、权有多重,都敢于纠察。
隋朝虽然较短,但隋文帝十分重视选拔正直、敢言的人充任监察官员,并尊奉为国宝。隋文帝开皇初置御史官,朝廷以梁毗“鲠直”,命为治书待御史;以李谔“性公方,明达事务,为时论所推”,升为治书待御史;又以骨仪“性刚鲠,有不可夺之志”,授为待御史。
唐太宗李世民深知“能安天下者,唯在用得贤才”,他把“嫉恶如仇、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作为首选,故而起用了魏征等一大批贤臣,开创了千载传颂的“贞观之治”,奠定了大唐两百多年的基业。唐朝的监察官,官位虽都在五品以下,品秩较低,但在选拔上却十分严格,而且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有六条:一是要清正廉明、刚正不阿,二是要敢于指陈得失、无所回避,三是要对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切齿痛恨、疾恶如仇、勇于斗争,四是要有真才实学、精明能干、善于决疑断案,五是要有地方州县的任职经历,六是要选进士举人充任御史。在监察官的除授上,初时五品以上的由皇帝亲自批准并敕授,六品以下则由吏部量资而任,到了唐玄宗开元四年,凡六至八品的御史都由皇帝直接任命,选用方式采取了御史台自辟、宰相自择和皇帝自选的方法交替进行,规定谁推荐的御史出了问题,谁要负推荐有误之责。唐玄宗时宰相张九龄推荐长安尉周子谅为监察御史,后因周“妄陈休咎”,令于朝堂决杀之,张九龄被追究“引非其人”的责任,降职为都督府长吏。
宋朝开国之初,就设置了监察官员选拔的标准和制度,首要的是“鲠亮敢言”,廉洁无私,纠弹不避权贵。太祖乾德五年(公元967年),以检校户部员外郎滕中正有才干,入为殿中待御史。仁宗时明确“台属供奉殿中,巡纠不法,必得通古今治乱良直之臣”,“御史必用忠厚淳直、通明治体之人,以革浇薄之弊”。到了神宗时,他命御史台“举忠纯体国之人补御史”。钦宗靖康初年把御史的标准定为“择人臣中朴茂纯直,能安贫守节,不附权贵,慷慨论事者”。其次,就是选择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从政实践经验的,“资叙相当”、“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员外郎以下举充”、“里行(监察御史)须三任以上的知县”,强调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官员充当御史。再者,实行官亲回避制度,宰执所荐之人,以及宰执子弟、亲戚和属官,一概不得充任监察官。仁宗庆历四年八月诏:“自今除台官,勿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钦宗靖康元年,“又诏宰执不得荐举台谏官。”这主要是防止监察官与推荐之人结党营私,还规定了对监察官员的廉政建设措施,如出巡中的生活待遇,规定监司官依“所批之券食”,“除批券之外,其余馈送不许接受,分文皆以赃论”。凡地方监察官违犯出巡制度都要受到惩罚,若“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诸监司巡按,巧作名目追呼巡慰弓兵,将带出本界者,杖一百”等等,同时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