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高信访办理时效和质量,减少重复、越级信访,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依法上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举报,其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一般应予公示:
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联名信或集体访;
2、经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信访反映人有误解,对被反映人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
3、重复、越级信访,特别是几经处理仍不服的信访老户的信访;
4、反映的信访问题带有普遍性,对信访当事人和群众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信访;
5、其他不影响信访当事人利益和个人隐私,有必要公示结果的信访。
第三条 对下列信访的办理,不宜公示:
1、涉及机关工作秘密的信访;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访;
3、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的信访;
4、信访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不公示的信访;
5、其他经研究和批准,认为不宜公示的信访。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
办理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信访接待场所将下列内容公示上墙:
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2、从信访受理到报结反馈的程序;
3、来信来访者须知;
4、信访者的权利、义务;
5、被检举控告者的权利、义务;
6“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等。
上述内容也可以通过宣传栏、公示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和群众公示。
办理时限和承办人。对署实名举报并确定公示的信访,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在收信或接访七日内将办理意见、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通过信函或电话联系的形式,告知信访举报人。也可根据实际或信访人要求,当面告知有关情况。信访办结的期限一般为:阅处信访不超过一个月;查处信访不超过两个月;交报结果信访不超过三个月;立案查处的信访不超过六个月。
办理结果。信访查结后十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如信访举报人有异议,可根据情况作补充调查或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第五条 信访办理结果公示的形式:
张榜公示。对集体访和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办理结果落实到位后,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张榜公布。
会议公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处理结束后,通过召开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办理情况。
通报公示。对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办理结束后,可以通报形式予以公示。
媒体公示。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各界关注的信访,办理结束后,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对署实名举报并确定为公示的信访,承办单位一般应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
信访举报(申诉)人承诺:
1、依照党章条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途径、程序、方式依法信访,遵守信访工作秩序。
2、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自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之日起,不再重复越级多头信访。
3、接受党政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提出党章、党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要求。
纪检监察受理机关承诺:
1、认真处理和接待,倾听举报(申诉)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实行两次反馈。
2、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依法办理,按期办结;举报(申诉)人对办理和处理结果提出疑义的,承办单位应给予答复,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3、为信访举报人保守秘密,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应公示的信访,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信访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条 在信访办理公示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注意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不得公开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对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信访承办单位和领导要加强对应公示信访件的督办和对调查处理结论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公示信访件的确定和公示的形式、内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按照信访办理程序审批。
第十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并要求公示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和公示情况报交办单位。
第十一条 对信访办理公示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信访办理公示台帐,每季度将信访办理公示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信访办理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把信访办理公示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纪检监察组织,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信访办理公示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纪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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