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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强化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等工作的监督,促进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开展,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限额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招考录用国家公职人员、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时,以及按规定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其他事项和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参与监督的事项,要预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事项内容、监督时间、监督地点、监督建议以及整个事项的形成依据、实施方案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监督事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及时将审阅意见和监督工作方案等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自身监督权限内的重大事项的监督,并于实施监督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此外,该《办法》还对拒报、迟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