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 年 4 月 12 日,张某因存折丢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存款被他人取走。日前,张某以市行某支行未能尽到法律规定审查取款人身份义务为由,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 8000 元及其利息。
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对整存整取存款 50000 元以下的,到期凭存单兑付,而没有义务审查取款人与存款人是否为同一人,银行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条例规定,张某发现其未留有密码的存折丢失后,未能及时办理有关挂失手续,导致其存折上 8000 元被取走,其责任在于张某。张某主张存单被他人冒领前,曾两次到被告处办理挂失手续,但由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而张某又提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中张某的教训值得那些对存款知识不足的人吸取。目前有一部分人,尤其是农民对存款的有关规定知之甚少,认识上产生误区,认为整存整取的户种,到期支取时一定要凭身份证才能支取。殊不知,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只有提前支取才规定必须用身份证,而到期支取和逾期支取金额在 50000 元(含)以下的,则不需出具身份证件,只需持有存单即可支取。另外提醒广大储户,如发现存单丢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不易办理挂失手续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用口头或者电话、电报、信函挂失,但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