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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算受贿吗?

发表时间:2006-11-1 9:42:13  作者: 来源:平谷区纪检监察网

默许他人为自己装修住房,而犯下了受贿罪的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原局长宋光正一审被判5年有期徒刑。记者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该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宋光正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宋光正在任职期间帮助北京市鑫华祥物资供应公司与本单位签订了两批购房合同。为感谢宋光正,1998年至1999年,当得知宋光正有套房屋要装修,鑫华祥公司负责人吕润明(已判刑)遂指使下属单位为宋光正装修房屋。据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套房屋装修价值为9.5万余元。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后,宋光正不服,称其在检察院立案前已经退回全部款项,同时未在装修验收单上签字是因为房屋有问题,故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认为,虽然宋光正已退回款项,但不能改变宋光正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性质。宋光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市二中院终审判处宋光正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随案移送其9.5万余元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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