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1974年5月参加工作,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0年2月任北京市某区老干部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主任。张某任活动中心主任后,区里拔给活动中心18万元用于装备娱乐厅,张某派办公室主任陈某及另外3人一同考察市场行情,了解音响设备价格。事后,陈某向张某作汇报说某商店可以砍价,砍价后的差价是14000元,张某便指示陈某在这一家购买音响设备。3月份,该商店给活动中心开出18万元的发票,陈某用差价款14000元购买了5台摄像机,分发给包括张某在内的5人每人一台。
案件定性:张某的行为应按贪污错误定性处理。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得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