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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知严惩震区犯罪活动 贪污救灾款物要从重处罚

发表时间:2008-5-28 9:38:17  作者: 来源:

贪污和挪用救灾款物、拐卖灾区妇女儿童等7类犯罪将从重处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通知称,法院要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的各种犯罪活动。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对那些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的犯罪行为,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灾区群众感受到法院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力度,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通知要求,对于民事等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对于涉及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恢复生活生产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对于可能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群体性以及社会比较敏感的案件,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慎重审查立案。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进行诉前调解,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撤诉的方式化解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护灾区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因地震伤残人员的合法民事权益。          各级法院可以加大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的力度,将灾区法院已经受理或有待受理的适合交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执行,以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7类从重处罚案件     

    1.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2.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3.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4.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5.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6.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7.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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