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今年第二号司法解释面目出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立案标准),共分为三大部分,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与1999年9月16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旧立案标准)相比,有不少新变化和新特点。
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
新立案标准第三部分附则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据了解,这是司法解释首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加以明确。根据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刑法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规定,旧立案标准对此也未作解释,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立法成果为新立案标准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增加了两个新罪名立案标准
新立案标准第一部分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是新增加的内容。
据了解,渎职侵权犯罪共有42个罪名。其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系根据刑法第四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四)后,旧立案标准中一直缺少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这次新立案标准将两个新罪名补充进来,使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全部得以完善,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判决、裁定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
立案标准细化 突出保障人权
新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1项立案条件,比旧立案标准160项增加了61项,立案标准进一步细化。
在旧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新立案标准对此进行了修订,以列举方式明晰了恶劣侵权手段的表述。如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均增加了“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的内容。将那些虽未达到一定的后果条件,但达到恶劣手段条件的行为也纳入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这对保护人权,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如滥用职权案,新立案标准对旧立案标准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标准作出细化的规定,其中反映人身安全后果的有2项,经济损失后果的有3项,损害生产经营的1项,延误、扩大损害后果的1项等等。
立案标准降低 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新立案标准对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倾向明显。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一般立案标准为10万元或15万元,而且几乎每条都明确了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法定数额,如滥用职权案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玩忽职守案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环境监管失职案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商检失职案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据了解,在旧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一般要求经济损失应达到20万元或30万元。其中,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
增加说明性条目封堵权力干预型犯罪
新立案标准在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的立案标准中,分别增加了说明性条目。如滥用职权案的标准中规定,“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说明性条目意为:主体条件不符合特殊渎职罪主体要求,又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只要达到滥用职权案立案标准的,就应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除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等少数案件犯罪主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多数都属特殊渎职罪案,其犯罪主体系特定主体。如徇私枉法案主体系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主体系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
在司法实践中,党政官员为了地方利益利用职权进行权力干涉司法或干涉行政执法,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于他们不具有特定主体资格,徇私舞弊又不易证明,给立案侦查和司法认定带来很多困难。新立案标准充分考虑到这一司法工作实际,对权力干预型渎职犯罪实行封堵。
相关规定更严密
新立案标准补充和严密了相关的规定。一是增加了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标准,弥补了执法缺陷;二是增加了间接经济损失标准,即虽未达到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但已达到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也应予立案;三是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就应予立案;四是明确了损失认定时间界限,即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司法机关或发案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等挽回的经济损失,不能折抵或扣减,但可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此类规定使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