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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商业贿赂行为的界线

发表时间:2006-6-28 16:15:39  作者:任建明 来源:检察日报

    以医药领域的一些行为为例:医药购销环节的回扣显然都属于黑色商业贿赂行为,因为所有医院都不如实入账,甚至根本就不入账,也不公开;多数给付回扣的医药公司也不如实入账、不公开。医药购销环节的正常促销活动,包括附赠一些小礼品的行为,属于白色商业贿赂行为。所有由医药公司提供给医院的各种赞助行为,包括支持医院专家出席学术会议、赞助医院的培训活动等等,都属于灰色商业贿赂行为。对于灰色行为,应当予以规范,否则也容易被利用服务于商业贿赂之目的。规范各种赞助活动可以订立另外两个标准:一是非排他,即该赞助行为是公开的,任何符合条件者都可以申请并参与竞争;二是非义务,即提供赞助的医药公司不能要求接受赞助的医院承担任何义务,尤其不能承担为其药品进行宣传、推销甚至采购的义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标准是一个比较低的标准,任何坚持高诚信标准的企业都可以设定自己的高于法律的标准。另外,讨论我国法律上的两个标准,只是为了区分一个有关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而非是要为商业贿赂下一个严格的、行为层面的定义。严格的商业贿赂行为定义,还应该包括行为主体特征、动机特征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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