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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适用行政纪律撤职处分

发表时间:2005-10-16 19:05:05  作者: 来源: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所以,不能认为没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就没有行政职务,非领导职务也是行政职务。因此,林某作为国有公务员,不能认为没有行政职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规定: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撤的,可给予降级处分。监察部对山东省监察厅《关于担任技术职务的监察对象执行政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监法复字〔1989〕9号)规定: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对无职可撤或者无职可降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时,可以按此规定的精神执行;其中不适合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建议其任命或者评审部门解聘其职务或者取消其资格。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林某是科员以上的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有公务员,则同样可以给予其撤职处分。如果林某是办事员,属于无职可撤的情形,则根据规定可给予其降级处分。另外,如果林某不适合继续担任会计师职务,可以建议其任命或者评审部门解聘其职务或者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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