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此问题主要是关于行政处分追究时效问题。关于追究时效问题,只有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的,经地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因此,根据以上有关行政处分的规定,是否给予违纪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只有违纪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才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现行规定中并未规定对违纪行为的追究时效期限,因此,违纪行为经过期限的长短不是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定条件,即无论违纪行为自终了之日起经过多长时间,行政处分决定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都可以追究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给予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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