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就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如何理解,实践中把握不一。现将重庆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对该条款的理解刊登如下,供参考。
――新条例生效时间及适用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发布时间就是生效时间,即2003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条例。
――己结案件的适用问题
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处理的案件,其处分决定已生效,如需要进行复查复议,适用作出处理时所依据的政策或者规定,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称试行条例)。
――尚未结案的案件的适用问题
1.新条例颁布之前发生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发生在新条例颁布之前,均适用试行条例,即“从旧”的原则。
但以下两种情形适用新条例。(1)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政策或者规定与新条例均认为是违纪.新条例处理较轻的。如何把握新条例与试行条例孰轻孰重问题,我们认为,主要是从对同一违纪行为的量纪幅度上来比较,先比较最高处分档次,适用最高处分档次较轻的规定:若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再比较最低处分档次,适用最低处分档次较轻的规定。例如,对以不正当的方式或者手段,谍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出境的行为,试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相比较,新条例处理相对较轻,适用新条例。又如,对观看淫秽表演的行为,试行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而新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绐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相比较,适用新条例。(2)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而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的。例如,试行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已逐渐健全完善,并且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有限制地放宽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新条例对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认为不违纪,如果该行为发生在新条例颁布之前,仍适用新条例,即“从轻”的原则。
2.跨越新条例生效日期的连续违纪行为对基于同一违纪故意,跨越新条例生效日期的连续违纪行为,倾向于按新条例的规定处理。例如,对某党员从2002年5月至2004年2月与一名女子长期发生和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应当适用新条例的规定处理。
(来源:中国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