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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委均要调查吗?

时间:2018-11-02 16:50:53 点击: 【字体:

编者按:

中国方正出版社近期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杋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好地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我们将陆续摘登该书部分内容,本期摘登对监察法第三条的案例解读,供参考。

 

监委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均要调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监察法颁布实施以后,某省纪委监委认真组织学习后深刻认识到,改革后的纪委监委工作不只是原来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涉及查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个层面,是为了实现对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全覆盖,这改变了过去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依照党规党纪和行政监察法查处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查处职务犯罪行为,而轻微职务违法行为没人管的情况。因此,省纪委监委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也要调查职务违法行为,还要调查违纪行为,要真正实现“三管齐下”。

比如,在查处该省某厅厅长A某和副厅长B某案件中,省纪委监委严格依纪依法进行审查调查,既对A某涉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也对B某涉嫌职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据查,该省私营企业主C某曾与B某是初中同学。C某为使自己经营的企业获取更多国家扶持资金,遂找B某进行“咨询”,并送给了B某现金8000元,B某告知C某此事主要由A某负责,自己只能帮助提提建议,并介绍C某认识了A某。C某认识A某后与其交往密切,多次请其吃饭并一起参加打球打牌等活动,二人关系迅速升温,C某遂趁机请托A某帮助其企业获取国家扶持资金,并陆续送给A某人民币现金30万元。此后在A某、B某帮助下,C某经营的企业顺利获得政府扶持资金。之后,C某又因其他事项请托B某帮忙时将自己陆续送给A30万元的情况告诉B某,并提出要送给B某人民币10万元,被B某拒绝。一段时间后,审计部门在对政府扶持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时,发现了C某企业明显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却获得巨额扶持资金、导致资金严重流失的情况,遂向省委作了报告,并按程序将相关材料移交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按程序报批后,依法对A某、B某、C某问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初期,B某很快就承认了自己收受C8000元现金的问题,并向组织检举了A某收受C30万元的问题;而A某由于担心其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不敢承认自己收受C某钱款的问题。后经调查,省纪委监委很快查清了A某、B某分别收受C30万元、8000元帮助C某企业违规获取政府扶持资金的事实,并按照刑事审判证据标准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A某受贿金额巨大,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对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B某虽然也收受了8000元,但数额较小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属于职务违法行为,且B某主动交代问题并检举揭发了组织当时尚不掌握的情况,依据党纪条规和监察法有关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理,遂依规作出了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这是关于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党集中统一领导的监督体系,是更高层次的 “三转”,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精准有效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检察机关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尚未构成犯罪的职务违法行为因此长期处于“失管”状态。比如,不是党员的村干部如果滥用权力但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就既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范围,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因此,“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问题,凸显出了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监督真空。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工作内容涉及查处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个层面,达到了“一加一等于三”的效果。

这个“三”,就是监察法规定的职责,一端是原来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一端是纪律检查机关的违纪审查,中间就是监委组建后要查处的职务违法的工作。

本案例中,A某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对方贿赂30万元,属于明显的职务犯罪行为;B某利用职权收受对方8000元,尚不构成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尚属于职务违法行为,但二者均应由纪委监委进行立案调查。其中A某案件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B某案件调查结束后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两者都是纪委监委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实践中可能有一种模糊认识,认为纪委监委的职能主要是办案,而且只是针对第四种形态,重点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这就没有全面理解纪委监委职责的内涵,没有全面理解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内涵。

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是监督。

定位要向监督聚焦,责任要向监督压实,力量要向监督倾斜,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要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监督有关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认识到,查办涉嫌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只是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绝不是全部内容,要全面客观地认识纪委监委职责,始终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既要查犯罪,也要查违纪,还要查违法。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纠正和克服单纯办案思想,认识到审查调查是做人的工作,重在转化人、挽救人,而不是为了撬开嘴、拿证据。要切实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各个环节,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审查调查对象深刻认识到自己背离理想信念宗旨、背离党和人民所犯的错误,帮助其洗刷心灵、纠错改错,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要注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在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要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更要及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红脸出汗”、拉拉袖子、提个醒,给干部向组织倾诉、说清问题的机会,防止他们在错误的轨道上越滑越远。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积极探索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实践运用信访举报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多方面的举措,不断强化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监督,真正发挥好纪委监委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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