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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监委的调查重点是什么?

时间:2018-11-02 16:55:01 点击: 【字体:

编者按:

中国方正出版社近期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杋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好地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我们将陆续摘登该书部分内容,本期摘登对监察法第三条的案例解读,供参考。

 

监委重点调查涉及职务行为的违法和犯罪

 

近期,某省纪委监委不断组织学习,加强对监察法的领会,深刻认识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纪委监委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不能一说全覆盖就恨不得什么事都管、什么事都冲到前面,这样一旦出现越界越位问题,就会被放大甚至引起对改革的质疑。因此,省纪委监委要求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坚守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准确把握纪委监委作为行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违纪和涉及职务问题的违法、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

案 例

比如:近期该省某市纪检监察干部A某与其高中同学在饭店聚餐,酒后闹事,向邻桌就餐的W等人挑衅发生争执,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A某等人用板凳、酒瓶等砸向W头部、眼部,导致W头部大量出血、左眼眼眶骨折且显著塌陷,后经司法鉴定为重伤。饭店人员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将A某等人带回询问。公安机关依法询问后得知A某系公职人员,遂将此事通报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鉴于A某系公职人员,希望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与调查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A某行为进行处理。市纪检监察机关经研究后认为,A某虽系公职人员,但其参与打架闹事伤害他人的行为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与其公职人员的职务没有关联,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表示请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处置,待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纪依法对A某作出相应党纪政务处理。此后,在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并将A某等人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对A某作出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此举充分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绝不遮丑护短、坚决清理门户的鲜明态度。

解 读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规定,

监委具有三项职能,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其中第二项职能明确了监委调查的内容主要是涉及职务行为的违法和犯罪问题。

这是因为,监委作为法律规定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法不同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也不同于刑事侦查权,因此不能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相关制度简单套用到监察机关上。

两者存在两个最主要的区别: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监督调查的内容是涉及职务行为的违法和犯罪问题,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本案例中,虽然A某是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属于监察对象,但其酒后闹事伤害他人的行为属于一般刑事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因此市纪委监委不参与调查是正确的;但是因为A某属于纪委监委监督对象,所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查清其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后,纪委监委应当据此对A某作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法有关条款同时还规定了“被调查人既涉及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等内容,这明确了监察机关对同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案件具有管辖权,也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主体身份特殊,犯罪手段隐蔽,案件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所以,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即使他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一般也要由监察机关为主进行调查而由其他机关予以协助,这样更加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确保相关案件和工作信息的政治安全。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本质上也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除了要通过办案查清违法犯罪问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转化被调查人、教育被调查人,促使其讲清问题、认识错误,照亮他的初心、恢复他的觉悟,努力将其拉回到犯错误前的思想状态,尽可能继续发挥其为党和国家事业、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这才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所应当达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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