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廉政课堂>今日说法>在线说法>详细内容

第二集:挪用公款罪追诉标准

时间:2018-11-02 14:43:53 点击: 【字体:

编者按: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做好纪法贯通的有效保障。

为帮助全区广大公职人员更加全面、深入地学习理解监察法精神,促进公职人员知法守法和纪检监察干部懂法用法。自今日起,金丰廉韵特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将分别从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其他犯罪等六个方面对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进行解读,欢迎关注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18)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 其他严重的情节。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 其他严重的情节。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