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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诉标准

时间:2018-11-07 16:44:35 点击: 【字体:

编者按: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做好纪法贯通的有效保障。

为帮助全区广大公职人员更加全面、深入地学习理解监察法精神,促进公职人员知法守法和纪检监察干部懂法用法。自今日起,金丰廉韵特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将分别从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其他犯罪等六个方面对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进行解读,欢迎关注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18)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前述2(1)(5)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前述2(1)(5)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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