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标准
编者按: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做好纪法贯通的有效保障。
为帮助全区广大公职人员更加全面、深入地学习理解监察法精神,促进公职人员知法守法和纪检监察干部懂法用法,金丰廉韵特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将分别从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其他犯罪等六个方面对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进行解读,欢迎关注学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9日)。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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