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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追诉标准

时间:2019-03-25 16:12:28 点击: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726日)。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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