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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监委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如何进行处置?

时间:2018-11-26 16:22:14 点击: 【字体:

编者按:

中国方正出版社近期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好地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我们将陆续摘登该书部分内容,本期摘登对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的案例解读,供参考。

 

监委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处置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市住建局副局长A某及其下属相关部门人员B某、C某等8人的违纪违法案件。

经查,该市住建局A某等人长期“靠山吃山”,大肆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有的借行政审批权谋利,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借行政执法之机,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有的在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环节大搞利益输送,亲朋好友、特定关系人从相关项目或资金中攫取好处。此案涉及人员多、腐败链条长,问题性质严重、造成影响恶劣,人民群众早就深恶痛绝,长期以来敢怒不敢言。

在巡视巡察中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后,市纪委监委立即成立核查组进行了初步核实,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果断决定对A某等人的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审查调查结束后,市纪委监委经研究并报市委和上级批准,决定按照A某等8人相应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8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并将其中4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就住建局发生重大腐败窝案问题,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该局党组书记、局长D某和纪检监察组组长E某进行问责处理,分别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调整职务职级;决定就该局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项目审批、财务管理、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以及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向该局党组和领导班子提出监察建议,并由新到任的局党组书记、局长牵头抓好整改落实。

【解读】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项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这是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置的规定。

监察机关的处置职责,主要包括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本案中,纪委监委对违纪违法的A某、B某、C某等8人给予了党纪和政务处分,将其中的4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失职失责的D某和E某作出问责处理,向该局提出监察建议,都是在依法履行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处置的职能。

在这些处置方式中,处分、问责都是监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或者建议作出的,监察建议也是监察机关可以直接提出的,这是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授权;但对涉嫌职务罪的处理,则规定监察机关要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配合、互相制约”的要求,体现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机衔接。这也对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监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证据、程序等方面要达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标准,要求监察机关必须提高调查工作水平、提高法法衔接的水平,用法律思维、法定方式开展工作,用法律武器严肃惩治腐败。

同时要认识到,纪委监委在履职尽责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这是纪委监委工作的重要方针。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党和国家培养一名干部很不容易。监察机关的处置职责并不是简单化地对职务违法犯罪干部一处了之、一送了之,而是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处分、移送的同时,综合运用问责、监察建等处置措施,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让其他干部、相关单位和组织不断总结经验、充分汲取教训,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强化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建议是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的。监察建议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建议,它具有法律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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