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使用查询措施
编者按:
中国方正出版社近期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工作程序、自我监督、责任追究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更好地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我们将陆续摘登该书部分内容,本期摘登对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的案例解读,供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使用查询措施
【案例】
C市纪委监委对D国企公司董事长W某进行初步核实时,了解到W某妻子平时走马灯一样更换名牌服装、名牌皮包,在C市最有名的几家大商场经常看到其刷卡消费的身影。
依据监察法规定,调查组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提请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对W某本人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2014年以来,W某妻子在该市多家商场以银行卡消费奢侈品等100多万元。
该市纪委监委调查发现,卡内金额都来自W某担任董事长的A公司公款。通过询问D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一步证实W某要求他们拿公款供其家人消费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情况及初核过程中发现的W某其他涉嫌贪污受贿问题,C市纪委监委决定依纪依法对W某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解读】
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察机关调查涉嫌 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由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不可避免涉及对被调查人涉案财产的查询冻结。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这一重要手段,就是为了及时固定证据,最大限度减少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给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一般都会在正面接触被调查对象之前,通过外围初步核查来获取其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线索材料,形象地说,查询就是冲锋前的准备工作之一。
即便立案后正面接触了被调查对象,且他在讯问过程中交代了问题,也仍然需要通过查询进一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所以,纪检监察机关要善用查询措施,以达到尽快突破案件的效果。
查询主要包括两个要件:一是是涉案要件。指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
二是必要性要件。指监察机关采取查询措施,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这主要是指如果不采取查询措施,就无法掌握涉案人员与案件有关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和经济往来信息。通过查询,获取更多信息,找准案件突破口,讯问时就能迅速击中对方要害。本案是通过采取查询措施突破案件的典型案例。
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如果不对W某本人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查询,就无法取得W某索取A公司公款任由家人消费的证据,也就无法顺利突破案件,所以查询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采取查询措施,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通过查询获取的都是客观证据,不像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但仅依靠查询获取的证据,通常也并不能把事情的本来面目说清楚,往往还得依靠言词证据来把査询证据做实。
二是在实践中,查询不是随随便便就用的,启动查询有严格的条件,必须坚持“一事由一提请”原则,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是必须按照批准的查询对象、范围和事项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查询范围,不得从事与査询事项无关的活动,所有的查询内容、开具的查询单都要备案留査。
总之,要通过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程序、制作规范文书、不打折扣地执行,确保査询措施使用合规合法。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