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诉标准
编者按: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做好纪法贯通的有效保障。
为帮助全区广大公职人员更加全面、深入地学习理解监察法精神,促进公职人员知法守法和纪检监察干部懂法用法,金丰廉韵特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将分别从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其他犯罪等六个方面对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进行解读,欢迎关注学习。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lO年5月7日)。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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