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集:报复陷害罪追诉标准
编者按: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做好纪法贯通的有效保障。
为帮助全区广大公职人员更加全面、深入地学习理解监察法精神,促进公职人员知法守法和纪检监察干部懂法用法,金丰廉韵特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将分别从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公职人员其他犯罪等六个方面对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进行解读,欢迎关注学习。
报复陷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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