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追诉标准 时间:2018-11-26 16:13:13 点击: 次 【字体:小 大】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11月14日)。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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