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集:滥用职权罪追诉标准
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述1中(1)规定的人数三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二千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四百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四立方米或者四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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