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纪委:向诬告陷害“亮剑” 为清白正派“撑腰”
当某位党员干部正心无旁骛、聚精会神地干事创业,却遭人打着“检举揭发”旗号诬告陷害,怎么办? 不用担心!
近日,太仓市纪委制定出台了《党员干部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简称《办法》),若清白正派、勇于担当的干部遭诬告陷害,该市纪委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者,并为受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为敢于担当者担当,广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该《办法》共12条,对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进行了界定,即:主观上具有故意性,使他人受到纪律或法律追究的目的,包括侵害他人人格名誉,影响他人选拔任用,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等。客观上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恶意举报。对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故意,但属于不了解实情、误信他人传言导致认识偏差的检举控告行为,则通过“第一种形态”进行谈话提醒、谈话函询,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该《办法》重点对具有以下六种情节之一的将从重处理: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的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影响决策,导致进程缓慢的;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扰乱他人工作生活,导致履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经调查并有明确结论的信访举报,仍重复多头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的同时,《办法》明确,对存有违规违纪的诬告陷害者将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非中共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诬告陷害者,将转交举报者单位,予以组织处理。同时,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的,将选择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通过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积极维护全市“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邰继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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