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整合既有力量 提升履职能力 探索派驻机构分片协作机制
近日,苏州市在制定出台《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工作暂行规定》《派驻纪检组执纪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探索制定了《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分片协作暂行办法》并正式下发。为了进一步整合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力量,苏州市纪委市监委将25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分片设置为4个派驻机构协作片,探索构建纵向统一领导、横向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能力。
去年8月,苏州市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实现了派驻监督全覆盖。12月,各派驻纪检组统一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基础上,如何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迈进,进一步提高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履职能力,这是苏州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道“必答题”。
“总结一年来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工作实践,我们发现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执纪力量不足、履职能力有待提高等情况。作为一次尝试,我们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分片协作机制,探索整合既有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力量,提升派驻机构履职能力的路径。”苏州市纪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了解,按照“职能相近、适当归类、整合力量”的原则,苏州市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驻在单位的行业性质、工作职能,将25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分为4个协作片,每个协作片由6-7个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成。各协作片建立协作人员库,为具体协作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分片协作工作由苏州市纪委市监委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以对口联系方式对分片协作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独立完成派驻监督各项工作任务,在遇到情况较复杂的信访问题、较重大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任务,组内力量不足以承担时,可以申请开展协作。
《暂行办法》还对苏州市纪委市监委监督检查部门、协作片成员和委机关其他职能部室在分片协作具体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如协作片成员的主要职责为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协作申请,积极参加协作片会议,配合组建协作人员库等。
“协作片成员需要开展协作的,应向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经监督检查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开展协作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从协作人员库中抽调人员开展协作工作。一般情况下,协作工作在协作片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跨协作片开展。”苏州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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